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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18-12-25 11:11  

院发〔2018〕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因不服学院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本院学生申诉事宜。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申诉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总人数为奇数。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名。

教师代表名,由各系轮流选派。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名,由院学生会权益部长名,各系轮流选派学生名担任。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校,其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申诉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申请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为申诉人主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如本人因故不能提交申诉申请,学生本人书面授权,直系亲属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六)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年条规定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超过指定期限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的日期,以确认受理该申诉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同一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仅限一次。

第十九条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撤回申诉申请。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答辩。

作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日内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二十六条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委托其他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听取申诉人申诉;

(五)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六)申诉委员会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七)主持人宣布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等退场;

(八)申诉委员会在讨论的基础上,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主任除外)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由主任投票形成最终决议。

第二十七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当制做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书面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重新认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九条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复查决定;

(四)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申诉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复查决定书等由申诉委员会出具的文书应当直接送交申诉人。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人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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