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学院审计工作实际,现对原《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学院各类资产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三)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学院是否对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授权审签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五)预算的执行情况如何,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是否科学合理。
第六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拨款是否由学院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票据领用、保管和验收制度是否健全,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账隐瞒收入等问题。
第七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上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正确划分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在收入、往来、过渡性科目中直接列支等现象;
(四)各项支出取得的绩效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省上、学院的规定,各项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问题。
第九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省上和学院的规定,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二)专用基金特别是专项教育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有无互相占用或挪用现象。
第十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应收票据的管理与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薄”并逐笔登记;
(三)借出款项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范围和程序借出,有无借给外单位的现象。借出的周转金是否控制限额和时间,并有具体措施督促借用单位和个人按期归还;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并明确各个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资产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六)大额资金使用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是否明确学院与被投资方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七)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过程是否真实完整,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科学,资金能力是否符合学院实际;项目过程管理是否科学有效,建审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概算现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费用划分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第十二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省上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客观、全面、真实,会计处理方法和报表填报方法是否前后一致,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决策认为需要审计的“三公经费”支出、科研经费管理、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方式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选择一般应参照教育系统、审计厅备选库入库名单,按照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遴选。
第十五条 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按照《审计法》、《会计法》、《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开展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审计处,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计整改的具体落实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整改和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对上级和学院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其他有关事项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上级及学院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60天)内报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积极促进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资产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