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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1-01-04 15:40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工作风险,根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活动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包括新建、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产管理审计,内部控制评审,科研经费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五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院进行委托审计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估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中介机构的选择一般应参照教育系统、审计厅备选库入库名单,按照招投标方式进行遴选。可分别选择1至3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学院委托社会中介审计备选单位。

  第七条 审计处按照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学院委托社会中介审计备选单位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评价后,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委托审计资料的交接程序:工程项目审计的相关资料,职能部门对项目预算或结算资料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审单,编写资料清单,按程序审批后送审计处;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关资料,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资料清单,由财务部门按照资料清单整理后送审计处。审计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复核后,统一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资料。

  第九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审计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协调、监督委托审计的有关事项,其职责主要包括: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做好现场勘查取证、对账、沟通和说明工作,向相关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结束后收回审计资料。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负最终责任。主要包括:参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参与和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审计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复核审计报告初稿,确保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质量评价可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进行,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履行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审计项目的质量,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和其他有关方面。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主要包括: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规定整理委托审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工程项目达到全过程跟踪审计金额标准的,根据本办法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后,执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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